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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政策措施。

(二)拟定全市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全市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管理国家、省、地级市、市林业局重点生态工程(退耕还林、长防林、生态公益林等)的建设;指导各林种(包括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竹林)和药用林以及森林公园、风景林的培育和发展;指导、监督林木种苗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苗圃的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的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管理森林资源的有偿流转,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市政府批准监督执行;监督木竹的凭证采伐和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五)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 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陆生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级保护的野生植物、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各类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的管理与建设;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地林木流转工作。

(八)拟订全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林业产业管理;负责林区林业专用公路的管理;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九)指导管理林业基本建设、多种经营和技术改造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市级林业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负责全市林业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十)指导管理全市林业队伍建设;指导管理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管理、督促林业科技项目的实施。

(十一)指导全市林业宣传、信息、安全生产、职称评定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市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深化企业的改革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督促公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工作。

(十四)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能转变。市林业局要切实推动林业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推行林长制,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大力推进国土绿化;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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